一般贸易不得伪报成交方式

2020-12-18 浏览次数:175
 一般贸易不得伪报成交方式

 

海关以案说法

 

案件介绍

 

某钢铁制品企业是一家全资子公司,其从事汽车零配件的生产,并根据客户的需求进口部分汽车零配件。该公司在进口汽车零配件过程中,实际以EXW(卖方工厂交货)的成交方式签订了贸易合同。但等货物到达国内港口的报关过程中,该企业关务人员为了快速通关,通过和报关公司协商,将成交方式伪报为CIF(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),从而达到瞒报价格偷逃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的目的。通过这一方式,该公司在三年多的时间里连续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涉及报关单132票,瞒报运保费达人民币586万元,涉及税款约110万元。

 

 

法律分析

上述案件违反了《*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*二十四条**款,构成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。

 

 

海关提醒

 

国际贸易术语有很多。案例中的EXW是指当国外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*的地点将货物交给国内进口买方处置时,即完成交货。在EXW成交方式下,企业不仅需要向海关申报商品的基本信息,还需要补充申报商品在国外段陆运费等。

 

一些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时,为了快速通关、少缴纳税款等考虑,会将EXW伪报为CIF

 

在此,海关提醒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申报时,应如实提供相关单证及随附资料。

 

 

转自海关发布

医疗设备进口代理,黄埔港进口鱼粉清关代理,汽车零配件进口代理,私人行李物品进口代理,滘心港进口清关代理,南沙港进口木材清关代理,广州化妆品进口代理报关,黄埔港塑胶粒进口代理清关。


michaelguo1314.cn.b2b168.com/m/
联系我们

在线客服: 936424650

联系人:郭海天

联系电话: 13660709415